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聲,465,200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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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398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3989號案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共計新臺幣10萬元,准以同金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55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共計新臺幣10萬元,並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以97年度存字第3989號案件提存在案。

茲以該提存物將到期,聲請人有領回辦理取款之必要,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前述事項,業提出相符之本院民事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提存書影本等供證,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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