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補,377,200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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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對會員欠費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繳納之會費、工程費、並滯納金,計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得為強制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受益人,均為會員」,「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負擔繳納會費之義務」、「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利益者,得按收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會費及工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逾3日加收滯納金1%,累計不得超過10%,前項會費及工程費逾30日仍不繳納時,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檢具催收證明,併其滯納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4條第15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係其事業區域內之受益人,欠繳自__年__期至__年__期間各期之會費、工程費及滯納金共計新台幣(下同)■金額轉換■元,於期限屆滿後經依法催收,逾期30日仍不繳納,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提出催收書及送達證書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

四、並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 官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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