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蕭允泰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崧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崧詮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崧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崧詮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崧銓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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