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訴,831,2009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駿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主張被告標得「彰化縣鹿港鎮鹿東國民小學-鹿港溜冰場新建工程」,其中相關燈具設備交由原告承作,該項工程業經鹿東國民小學驗收結案,被告並已領取全數工程款,詎藉故拒絕結清貨款,為此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台幣51萬1,001元及自民國98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依兩造於97年11月28日簽訂之訂單確認單備註第3條約定,合意由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訂單確認單在卷可稽,原告並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揆之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