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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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