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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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