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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 反訴被 告 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甲○○
複 代理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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