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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乙○○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36,7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 元後,尚有66,72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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