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重訴,128,2009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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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信託契約書所載全部土地及建物「最新地號全部」、「最新建號全部」之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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