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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88,200元,應徵裁判費185,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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