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重訴,55,2010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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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丁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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