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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興三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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