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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泳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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