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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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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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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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子紳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3月20日 │30,000元 │258143 │ │
│ │司 │行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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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子紳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4月20日 │30,000元 │258144 │ │
│ │司 │行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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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子紳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5月20日 │30,000元 │258145 │ │
│ │司 │行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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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子紳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6月20日 │30,000元 │258146 │ │
│ │司 │行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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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子紳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7月20日 │30,000元 │258147 │ │
│ │司 │行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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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子紳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8月20日 │30,000元 │258148 │ │
│ │司 │行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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