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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67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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