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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黃雙官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霖鋼鐵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29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68,750元(75000×12×4+1687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32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1,295元,尚欠新台幣17,0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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