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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丁○○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向本院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非訟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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