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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65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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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5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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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 應繳租期限 │ 應 繳 租 金 │應繳逾期違約金 │
│ │ │ ( 新 臺 幣 ) │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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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10月至│ │ │ 6864元 │
│97年8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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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9月至 │民國97年12月31日 │ 6208元 │6208元自民國98年1月1日│
│97年12月 │ │ │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 │
│ │ │ │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
│ │ │ │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
│ │ │ │之三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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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1月至 │民國98年6月30日 │ 10476元 │10476元自民國98年7月1 │
│民國98年6月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 │
│ │ │ │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
│ │ │ │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
│ │ │ │分之三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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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7月至 │民國98年12月31日 │ 3492元 │3492元自民國99年1月1日│
│98年8月 │ │ │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 │
│ │ │ │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
│ │ │ │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
│ │ │ │之三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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