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5660,201010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660號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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