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5932,201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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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93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徐銀恆」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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