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450,2010110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450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健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健華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