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464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王進學
債 務 人 王錫卿
債 務 人 王詹素勤
一、債務人王進學、王錫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進學前於民國90年至91年間邀同債務人王錫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73,076元整,又另於民國90年邀同債務人王錫卿、王詹素勤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4,22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進學自民國99年07月3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7,2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王錫卿、王詹素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464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24223 │錫卿 │6月30日起 │ │五零二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24223 │詹素勤,王│6月30日起 │ │五零二 │
│ │元 │錫卿 │ │ │ │
├──┼───┼─────┼──────┼──────┼───────┤
│ 3 │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4627 │錫卿 │6月30日起 │ │一九六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4226 │錫卿 │6月30日起 │ │一九六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223 │錫卿 │7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223 │詹素勤,王│7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錫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627 │錫卿 │7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226 │錫卿 │7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