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陳螢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8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99年9月16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800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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