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488,201011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48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張于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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