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508,201011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蘇煌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延滯日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延滯每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五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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