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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54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務 人 鋇斯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錫銘
人
債 務 人 鄭滿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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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75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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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新台幣) │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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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年10月19日至99年10月│4.1%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 │ │29日 │ │按約定利率加付一成利息│
│ │ ├───────────┼───────┤;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
│001 │ 935,000元 │99年10月30日至100年4月│4.51% │過部份按約定利率加付二│
│ │ │29日 │ │成利息。 │
│ │ ├───────────┼───────┤ │
│ │ │100年4月30日至清償日止│4.9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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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年10月8日至99年10月 │4.02% │ │
│ │ │18日 │ │ │
│ │ ├───────────┼───────┤ │
│002 │ 1555,000元 │99年10月9日至100年4月 │4.422% │ │
│ │ │18日 │ │ │
│ │ ├───────────┼───────┤ │
│ │ │100年4月19日至清償日止│4.82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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