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587,201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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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587號
債 權 人 吳雪
上列債權人吳雪因與債務人彭天德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吳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票(票號VG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彭天德、彭月鳳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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