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588,201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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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58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設籍於臺中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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