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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589號
債 權 人 李仁哲
上列債權人李仁哲因與債務人何鴻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
仁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何鴻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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