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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6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信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信凱分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9,500元整;
新臺 幣50,800元整。
約定借款期限分別為18期;
24期。
均以每 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遲延繳款 時,債務人即應繳前開各筆尚未清償之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各筆貸款本金 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630號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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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黃信凱 │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4000 │ │月26日起 │ │點二五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黃信凱 │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8683 │ │月16日起 │ │點二五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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