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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67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債 務 人 吳銘榮
債 務 人 吳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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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76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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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別 │ 債 權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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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下期│ 6,246元 │ 99年2月1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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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上期│ 6,246元 │ 99年8月1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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