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849,20101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84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麗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下同)自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麗如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60,480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

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1,680元整予債權人。

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

詎債務人自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債權人迫於無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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