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88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羅漢璇
上列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永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黃永富」抑或為「黃建村」?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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