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895,2010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8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務 人 江和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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