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898,20101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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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8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芷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證物通信貸款申請書之申請人為李水淑,並非債務人李芷穎,請具狀釋明向李芷穎請求之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芷穎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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