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200號
債 權 人 謝孟哲
上列債權人謝孟哲因與債務人南黎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謝孟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南黎企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葉丁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