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2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鄭天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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