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8279,2010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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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27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余武結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宇棟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宇棟工程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債務人間究為「共同給付」抑或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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