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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283號
債 權 人 林錦芳
上列債權人林錦芳因與債務人林碧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錦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林碧香持支票、本票係向何人借款?
二、並釋明債務人是否知悉借據所示之債權係向債權人借貸,如不知悉,則借據之債權人張麗真是否欲轉讓債權予債權人,並請出示債權轉讓之轉讓證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碧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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