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8677,2010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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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67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登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登玉、許春蘭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釋明債務人王登玉、許春蘭間究為「共同給付」抑或為「連帶給付」?

四、請提出補正狀繕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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