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8954,201011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954號
債 權 人 徐佳玲
債 權 人 徐仁輝
債 權 人 徐志豪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淑汶
債 務 人 徐偉雄

一、債務人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向債權人徐佳玲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二、債務人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二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向債權人徐仁輝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向債權人徐志豪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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