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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陳福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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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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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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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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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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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 │1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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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 │1 │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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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 │1 │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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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 │1 │1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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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1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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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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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1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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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1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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