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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庚○○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丁○○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 20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所提供之薪資證明文件在卷足憑。
㈡次觀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方案),系爭方案中債務人依其家庭狀況將系爭方案分為二階段清償,第一階段為第1期至第48期,因其長子徐陸庭(80年次)現就讀中國醫藥大學物理系一年級(此有債務人所提出之學費繳款證明在卷可憑),故每月擬清償10,000元;
第二階段為第89期至第96期,預計其長子大學畢業,每月生活開銷應可減輕,故每月擬提高清償數額為14,000元。
又債務人所提之上開方案,清償總數額為1,152,000元,清償成數達45.46%,且債務人並願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共計96期,足見債務人確有清償其債務之誠意。
㈢雖系爭方案未能經債權人表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任職於劭駿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26,046元(此有債務人受僱公司之薪資匯款資料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以債務人之薪資於第一階段更生方案中,扣除債務人每月償還之1萬元,債務人僅預留16,046元作為其自身之生活費用及其長子之撫養費用部分,而此數額(指第一階段中債務人預留之生活費用)實已與行政院98年所公佈之臺灣省(不包含台北縣)個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為計算標準,所計算之結果相差無幾【9,829+(9,829÷2)=14,7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又於第二階段更生方案中,扣除債務人每月清償之數額,債務人亦僅預留12,046元作為其個人生活費用,而此數額亦與上開行政院公佈之數額相距無多,且於第二階段中,債務人已漸入老年(民國47年生,債務人於第二階段更生方案時為57歲至60歲),於醫療方面之支出可能較中年時為多,若能准其預留些許生活預備金,以應付不時之需,更能使更生方案得以順利履行完畢,是以,本件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尚屬公允。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除有一部1989年出廠之轎式及些許零星股份可資換價外並無任何可資換價之不動產,此亦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憑(民國98年8月25日製表),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相對人名下並無高價值之財產構成清算財團,若逕行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清償並無助益,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且若還款額度逾越相對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相對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
況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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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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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0,000元;第49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4,000 │
│ 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45.46%。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534,165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152,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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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1期至第48期 │每1期至第48 │
│ │ │ │可分配之金額 │期可分配之金│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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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67,711 │ 4,213 │ 5,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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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眾商業銀行 │ 324,391 │ 1,280 │ 1,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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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86,538 │ 1,131 │ 1,583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09,220 │ 4,31 │ 603 │
├──┼────────┼──────┼───────┼──────┤
│ 5 │安泰商業銀行 │ 521,413 │ 2,058 │ 2,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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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7,803 │ 268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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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2,189 │ 127 │ 178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24,288 │ 490 │ 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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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 612 │ 2 │ 3 │
│ │中區監理所彰化監│ │ │ │
│ │理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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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2,534,1665 │ 10,000 │ 13,99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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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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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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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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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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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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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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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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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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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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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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