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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庚○○
上列異議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2日編造債權表上相對人乙○○、丁○○、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所申報債權種類及數額,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本件更生之案件,本院所編造之債權表上編號15乙○○及編號16丁○○為民間債權人,其債權債務關係較為薄弱,其數額所佔總債權之比例甚高,請本院命債務人提供相關債權之借據、本票、借款契約書、清償金額往來之明細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以確定其債權之真實性。
而異議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主張,無擔保債權人丁○○、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之債權,容有質疑,且其合計所佔總債額比例頗高,並請本院命相對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否則應剔除其債權以保障其餘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益等語。
三、經查:
(一)關於相對人乙○○與丁○○之債權部分:相對人乙○○與丁○○均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3日遵期向本院陳報債權,且乙○○提出本院本票裁定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票字第1749號本票裁定卷宗,查明其裁定業已確定在案。
而相對人丁○○則提出由債務人戊○○所簽發之本票影本乙紙為證,此有其陳報狀在卷可稽。
綜此,足認相對人乙○○及丁○○與債務人間確有借貸往來之事實,衡情尚可採信為實。
(二)關於相對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之債權部分:相對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9年1 月14日遵期向本院陳報債權,並提出本院95年度促字第685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有其陳報狀在卷可按。
而相對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則於9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本院98年度執字第306 號債權憑證及本票各乙紙(以上均影本)為證。
另本件債務人戊○○向本院提出當時簽發予相對人甲○○○之本票影本為證,且其債權佔總債務金額比例甚微(即3.21% )。
綜此,相對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對債務人之債權,衡情亦堪信為實。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均未據提出任何具體事證即空言否認,尚不足採信,故其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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