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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
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丙○○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1年3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9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1年3月18日起至121年3月17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誠泰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下稱誠泰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復因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31日與聲請人合併後,以聲請人為存續法人,故該公司對相對人所有之貸款債權暨抵押權亦隨同移轉至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之前手丙○○邀相對人丁○○為連帶保證人,於91年3月28日向誠泰銀行借款13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28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詎前揭債務自99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之前手丙○○迄94年7月27日止,並積欠誠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借款99,574元未給付,合計尚欠本金985,658元及利息、違約金。
另系爭之不動產雖於94年4月11日因贈與登記與相對人丁○○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契約書貳份、現金卡申請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10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渠等於同月21日共同具狀陳述:對於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及成立之借款關係均按時繳款並無遲延,又所積欠小額循環信用借款雖有遲延且未遵期還款,但不知悉其具體金額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債務人丙○○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
又依聲請人所提債務人丙○○簽訂之借據形式審查,已足認債務人丙○○確於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款,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相對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依首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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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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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和美鎮 │柑竹 │ │899 │建│00 │00 │72.9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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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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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91 │彰化縣和美鎮彰│彰化縣和美鎮柑│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41.08;2層:52.93│ │全部 │ │
│ │ │美路4段224巷42│竹段899地號 │磚造2層樓房 │;騎樓:8.69;合計:10│ │ │ │
│ │ │之1號 │ │ │2.7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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