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施偉祥
相 對 人 柯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柯欣昀即柯碧芳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4年3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8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3月25日起至124年3月24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交通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柯欣昀即柯碧芳於94年3月28日向交通銀行借款24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3月30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又交通銀行於95年8月21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合併,並更名為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
另抵押之不動產雖於94年8月18日因買賣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詎債務人自99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97,750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房屋擔保放款合約(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11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
│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埤頭鄉 │崙子 │崙子 │257-24 │建│00 │10 │8.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50 │彰化縣埤頭鄉庄│彰化縣埤頭鄉崙│鋼筋混凝土造3 │1層:47.45;2層:45.65│ │全部 │ │
│ │ │子路310巷46弄5│子段崙子小段25│層樓房 │;3層:45.65;合計:13│ │ │ │
│ │ │號 │7-24地號 │ │8.75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