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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林永靖
相 對 人 黃水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92萬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2年2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92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92萬元及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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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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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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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芬園鄉 │竹林 │ │879 │田│00 │05 │09.46 │1/4 │重測前:社口│
│ │ │ │ │ │ │ │ │ │ │ │段32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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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芬園鄉 │竹林 │ │880 │田│00 │05 │86.94 │1/4 │重測前:社口│
│ │ │ │ │ │ │ │ │ │ │ │段322-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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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縣│芬園鄉 │竹林 │ │881 │田│00 │08 │21.06 │1/4 │重測前:社口│
│ │ │ │ │ │ │ │ │ │ │ │段322-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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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彰化縣│芬園鄉 │竹林 │ │1003 │田│00 │10 │43.37 │1/4 │重測前:社口│
│ │ │ │ │ │ │ │ │ │ │ │段21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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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彰化縣│芬園鄉 │竹林 │ │1015 │田│00 │01 │61.04 │1/4 │重測前:社口│
│ │ │ │ │ │ │ │ │ │ │ │段24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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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彰化縣│芬園鄉 │竹林 │ │1016 │田│00 │01 │55.08 │1/4 │重測前:社口│
│ │ │ │ │ │ │ │ │ │ │ │段247-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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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彰化縣│芬園鄉 │竹林 │ │1019 │田│00 │34 │60.81 │1/4 │重測前:社口│
│ │ │ │ │ │ │ │ │ │ │ │段24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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