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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林政諭
相 對 人 蘇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1月9日向聲請人等借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約定清償日期,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詎前揭債務經98年3月10日起即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3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紙(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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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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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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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鹿港鎮 │鹿犁 │ │116 │建│00 │06 │63.00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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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鹿港鎮 │鹿犁 │ │134 │建│00 │02 │91.00 │1/2 │ │
├──┼───┼────┼────┼────┼────────┼─┼──┼──┼──────┼─────────┼──────┤
│003 │彰化縣│鹿港鎮 │鹿犁 │ │118 │田│00 │09 │32.00 │400/9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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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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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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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 │彰化縣鹿港鎮頭│彰化縣鹿港鎮鹿│加強磚造 │1層:79.20;騎樓:16.8│ │全部 │ │
│ │ │庄巷18之1號 │犁段118地號 │ │0;合計:96.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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