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拍,281,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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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陳碧霞
上列聲請人陳碧霞等三人因與相對人許玲瓏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陳碧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陳碧霞具狀陳明,欲實行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或普通抵押權,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則請具狀陳報債權額之數額?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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