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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對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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