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票,571,2010110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對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